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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普蘭店區支持企業發展獎勵辦法

时间:2022-01-01     作者:普蘭店區招商引資【转载】

為進一步壯大普蘭店區經濟規模,優化產業結構,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加快引入優質項目落地,推動全區高質量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1.新引進企業

  1.1 獎勵范圍

  1.1.1新注冊或大連市域以外遷入的企業;

  1.1.2稅收征管及統計關系在本轄區內;

  1.1.3承諾落地后五年內不遷出本轄區;

  1.1.4項目資金系非財政性直接投資;

  1.1.5除房地產類外的企業。

  1.2 資金政策

  1.2.1 對工業類項目,符合《普蘭店區“十四五”產業招商引資工作指導意見》關于投資強度和畝均稅收要求,自項目竣工投產年份起,連續五年按其區級地方經濟貢獻的50%給予獎勵;五年內企業稅收強度達到20萬元/畝以上的年度,按其區級地方經濟貢獻的100%給予獎勵,最多不超過2年。

  1.2.2 對總部經濟項目,連續五年按其對區級地方經濟貢獻的50%給予獎勵。

  1.2.3 對平臺類公司,連續五年按其對區級地方經濟貢獻的60%給予獎勵。

  1.2.4 對其他類型企業,連續五年按其對區級地方經濟貢獻的50%給予獎勵。

  1.3 人才政策

  1.3.1對企業高管,從項目竣工投產年度起,連續五年按其個人對區級地方經濟貢獻的80%給予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五年內所在企業稅收強度超過20萬元/畝的年度,按其個人對區級地方經濟貢獻的100%給予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1.3.2對引進人才,按照大連市“5+22”人才政策、普蘭店區《關于加強引進高層次人才工作的規定》《普蘭店區引進實用人才住房保障實施意見》《普蘭店區人才公寓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落實。

  1.4 土地政策

  1.4.1 對遼寧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基準地價《標準》的70%執行。

  1.4.2 按照《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大連市支持產業發展落實產業用地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大政辦發〔2018〕第41號)規定,產業用地積極采用彈性出讓、先租后讓方式供應。

  1.4.3上述土地扶持政策只可享受其一。

  2.本地存量企業

  2.1 對年度區級地方經濟貢獻在500-1000萬元(含)的企業,按年度區級地方經濟貢獻環比增量部分的20%給予獎勵;年度區級地方經濟貢獻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年度區級地方經濟貢獻環比增量部分的30%給予獎勵。

  2.2 對首次入庫的商貿企業和工業企業,按每年1萬元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萬元。2.3 對存量建筑企業大連市域外業務本地結算部分,連續五年按其域外業務對區級地方經濟貢獻的50%給予獎勵。

  3.引資人政策

  3.1 對新引進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工業項目的引資人,項目竣工投產后,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2‰一次性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2對新引進總部經濟的引資人給予重獎。

  3.2.1對新引進年度區級地方經濟貢獻達到2億元及以上全國總部經濟的引資人,一次性獎勵2000萬元。

  3.2.2 對新引進年度區級地方經濟貢獻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區域總部經濟的引資人,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3.2.3 對新引進年度區級地方經濟貢獻達到500萬元及以上地區總部經濟的引資人,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3.3 對新引進年度區級地方經濟貢獻達到100萬元及以上企業的引資人,按其區級地方經濟貢獻的10%一次性給予獎勵。

  4.關于“一事一議”

  對于以下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獎勵年限不超過五年,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五年內形成的區級地方經濟貢獻。

  4.1世界500強、國內500強或重大戰略投資者投資的特大型或有特殊貢獻、特殊意義的重大項目。

  4.2 總投資達到10億元及以上,或投資強度達到300萬元/畝、稅收達到30萬元/畝且總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工業類項目。

  4.3年度區級地方經濟貢獻超過5000萬元的各類企業。

  5.其他規定

  5.1 任何單位和個人騙取獎勵補貼資金的,或在五年內遷離本區的,區政府將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5.2本辦法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同類條款有抵觸的,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5.3 同一項目符合本辦法多項獎勵條款的,或同時滿足普蘭店區其他政策文件規定,或同時滿足合同規定的同類獎勵條款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獎勵。

  5.4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5.5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普政辦發〔2019〕67號、〔2019〕68號、〔2020〕20號文件同時廢止,已享受政策且未到期限的項目繼續按協議約定執行。

  5.6本辦法由普蘭店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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